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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er(部长):自称“小人”的大臣

在中国历史上,再大的官见了皇帝也得自称“奴才”、“小的”。西方也一样,大臣在国王面前自称minister。mini表示“小”,如miniskirt(迷你裙);后缀ster表示“人”,所以minister其实就是“小人”的意思。因此,在英语中,minister就逐渐变成了对辅助国王的大臣的称谓。虽然后来英国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但minister的称呼并没有变化,只是翻译时一般翻成“部长”而不是“大臣”。prime minister就是首相、总理。

minister作为动词时,表示“辅助、伺候”。单词administer、administrate跟minister同源,前面的ad是表示“to”的希腊语。所以这两个单词虽然也表示“管理”的意思,但跟management还是有所区别,一般翻译为“行政管理”,说白了就是辅助主人料理日常事务的,跟“管家”有点接近。而management中的manage本意是“驾驭马”,含有“想方设法控制、操纵,努力实现”的意思。

minister:['mɪnɪstə]n.部长,大臣,牧师vi.执行牧师之物,辅助或伺候某人

ministry:['mɪnɪstrɪ]n.政府部门

administer:[əd'mɪnɪstə]v.管理,治理,实施

administrate:[əd'mɪnɪstreɪt]v.管理,经营,实施

administration:[ədmɪnɪ'streɪʃ(ə)n]n.管理,行政,实施,行政机构

该词的英语词源请访问趣词词源英文版:minister 词源,minister 含义。

suffrage(选举权):通过叫喊或碎瓦片来表决

这个单词来自拉丁语suffragium(投票、投票权),该词由sub(下面,在这里变为suf,与后面的f一致)+fragor(碰撞、叫喊、喧闹)构成,意思是在底下大声喊叫,通过声音来表示赞同,就像我们现在举手表示赞同一样。还有一种说法认为,fragor表示碎瓦片,意思是用碎瓦片来进行投票。不管是叫喊声还是碎瓦片,fragor都与frangere(=英语中的break)有关,而frangere正是英语词根frag(=break)的来源,含有frag的单词有:fragment碎片、fragile易碎的、fraction分数等。

该词进入英语后,最初表示“投票”。在美国1787年的宪法中,这个单词首次用来表示“选举权”。

suffrage:['sʌfrɪdʒ] n.选举权,投票,参政权

suffragette:[,sʌfrə'dʒet] n.支持妇女选举权的妇女。

police(警察):负责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组织

单词police最初和policy是同一个单词,其含义与“警察”、“政策”都没有关系,而是表示civil administration(城市管理)。该词来自拉丁语politia(城市管理)和希腊语polis(城市)。英语词根polis就来源于此。早在13世纪,法国就出现了专门维持社会治安的武装力量。1254年,路易九世创立“夜间巡警队”。1337年,腓力六世创立“法国骑兵团”,后来改名为“宪兵骑警队”。但是这些武装力量都还没有以police命名。1667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创立了“警察副总监”官职,首次用police一词来表示当时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的武装力量。从此以后,单词police才含有了“警察”的含义。

1828年,在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Robert Peel爵士的主持下,英国通过“大都市警察法案”(Metropolitan police act),率先建立了现代警察制度。第二年,他组建了伦敦警察部队。从此以后,表示“警察”的police一词开始在英国广为使用。

metropolis: [mɪ'trɒp(ə)lɪs] n.大都市,首府,重要中心。记:metro=matri,母亲+polis城市→母城→大城市,首府

metropolitan: [metrə'pɒlɪt(ə)n] adj.大城市的,首府的n.大城市人,宗主国的公民

cosmopolis:[kɒz'mɒp(ə)lɪs] n.国际都市。记:cosmo=cosmos,宇宙的,世界的+polis城市→世界性的城市→国际都市

police:[pə'liːs] n.警察,警方,治安adj.警察的vt.管辖,维持……的治安

bootleg(私卖):美国禁酒期间私酒贩子用靴筒藏匿私酒

美国最初的移民以清教徒为主,他们主张清廉节制,反对饮酒。这个主张禁酒的民间运动时起时伏,连绵不断,终于在20世纪初掀起了全面禁酒的大潮。1920年,美国通过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法案,正式向酒宣战。按照该法案,任何人不得制造、售卖和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的饮料。人们可以在家里饮用以前买来的酒,但不得在公开场合或聚众饮酒。

然而,禁酒令根本无法消除人类对饮酒的欲望和需求,反而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问题。合法市场被取缔后,地下贩卖私酒的黑市却蓬勃发展,黑手党也通过控制贩卖私酒的黑市而谋取暴利,发展壮大。私酒贩子想尽各种办法来藏匿私酒,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把私酒藏在高筒靴的靴筒里,从而诞生了一个英语单词bootleg,本意是“靴筒”,在这里表示“把私酒藏匿在靴筒里”,用来比喻私酒、私货或走私行为。相应的,bootlegger则用于比喻私酒贩子。后来,该词的词义进一步扩大,除了私酒外,bootleg还可以表示其他各种未经授权私自发行的货品,尤其是唱片等音像制品。

bootleg:['buːtleg] n.靴筒,私货v.私卖adj.违法、私自制造并销售的

bootlegger:['bu:t,legə] n.走私者,贩卖私酒者

barrister(出庭律师):有资格越过围栏上挺辩护的律师

在英国,律师分成两种:barrister和solicitor。barrister是出庭律师、大律师,具有上庭辩护的资格,常根据其发音称为“巴律师”;solicitor是事务律师,只能办理法律事务,不能上庭辩护,常根据其发音称为“沙律师”。barrister中的bar指的是庭审现场中将法庭和旁听席分开的围栏,因此barrister的字面意思就是有资格越过围栏,上庭辩护的律师。

barrister的词源可以追溯至12-13世纪。当时,英国国王被逼签署了《大宪章》,在威斯敏斯特宫设置固定的皇室民事法庭。为了给原被告提供法律服务,越来越多的律师聚集在此地附近。法庭附近的客栈(inn)里聚集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和来此拜师学艺的律师学徒。这些律师和学徒自发组织起来,形成了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最有名的有四个学院。律师学院采取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式,最主要的一种教学手段就是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上,由资深律师组成的学院主管和教师扮演法官,学徒们扮演原告和被告,就某一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模拟法庭通常在学院的餐厅举行,布局模仿真实法庭,学生们坐在围栏(bar)的后面,按照资历的不同分为inner-barrister和utter-barrister。inner-barrister通常译为“内席律师”,字面意思就是“坐在围栏后方内侧的人”,指资历较浅的学徒,坐在围栏后方的内侧;utter-barrister通常译为“外席律师”,字面意思就是“坐在围栏后方外侧的人”,指资历较深的学徒,坐在围栏后方的外侧。学徒通常需要在学院中学习5-7年后,表现符合要求,才有可能被学院晋升为外席律师。而成为外席律师则意味着你已经获得行业协会的认可,获得了上庭辩护的资格。新晋升的外席律师只能在国王设在地方的巡回法庭中上庭辩护,还需要继续在律师学院中深造、服务大约5年后,才能取得在中央法庭上庭辩护的资格。这之后,才算得上是名副其实的barrister。在英国,成为一名barrister一般需要花费十年以上时间,并且学费不菲,因此通常只有贵族子弟才能负担得起。但同时barrister也是社会精英的身份象征。

在法律领域,原本表示法庭围栏的bar衍生出“法庭、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等含义,而call to the bar就是“获得出庭律师资格”的意思。

barrister:['bærɪstə] n.出庭律师,大律师

solicitor:[sə'lɪsɪtə] n.事务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

bar:[bɑː] n.法庭,律师群体,律师行业

call to the bar: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Magna Carta:大宪章

来自拉丁语,magna,大的,词源同magnus,carta,宪章,词源同charter.

scofflaw:藐视法律者

这是个历史不长的美国口语,一般辞书将它释义为“藐视法律者(尤指拒付罚款者或违反变通规则、禁酒法者)”。从构词法来讲,scofflaw是scoff+law,即动词加名词构成的一个复合名词。从词源上来看,我们得到顾一段历史。

1917年,美国国会决定使美国成为一个禁酒国( dry country)。为了将禁酒作为法律规定下来,必须相应地修改宪法。于是,国会最后通过了所谓《第十八号修正案》。这项修正案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通过,于三年后生效,开始实施。从此,酒在全国范围内遭到严禁。

与此同时,反对者的暗中反抗也开始了。嗜酒者认为,禁酒法触犯了他们的公民权。既然公开饮酒违犯禁令,那只好暗地里喝。既然酒在市场已全然绝迹,何不自己酿造?走私贩也趁此机会从外国运进这种违禁品,在秘密俱乐部出售。这种秘密俱乐部大多防范极严,不认识守门的,不通过门上小窗口轻声说句诸如“乔派我来的。”(Joe sent me.)之类的暗语,是进不去的。自禁酒法实行以后,此类名为“俱乐部”的非法酒店( speakeasy)在美国各地犹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日子一久,人们就不再把禁酒法放在眼里了。

政府官员担心无视一项法令将导致对一切法令的藐视,因而发起了一场维护禁酒法的运动。

马萨诸塞州一位富翁也是一位戒酒者,愿出赏金200元征求一个形容藐视法律者的最佳词。他一共收到应征的词25000个。获奖的词就是scofflaw。scofflaw就这样地进入英语词汇行列。

然而,这场运动和这个新词对维护禁酒法全然无济于事。美国国会终于在1933年被迫废除《第十八号修正案》,酒在美国又恢复了它的合法地位,scofflaw也随之被人们渐渐遗忘了。

直至近几年,scofflaw在美国报刊上才再度出现。纽约市一位名叫John Murtagh的交通法庭法官(traffic court judge)用scofflaw 一词来形容那些把车子停放在“禁止停车处”而又拒绝按传票交罚金的人,从而把这一几乎被遗弃的词又带回到美国人日常生活之中。scofflaw的词义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当年用来指违反禁酒法者,而今天亦可用以指违反交通规则者及其他各种违犯法令者。

veto:否决(权)

这是一个直接借自拉丁文的英语单词。在拉丁文中veto的意思是I forbid(我不准),在英语里则表示“否决”或“否决权”。veto原是古罗马护民官对元老院的议案提出反对时所用的词语。在美国英语中pocket veto是指“(总统的)不签署议案”,是美国第七任总统杰克逊(Andrew Jackson, 1767-1845)首先使用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与王后曾被分别称作Veto先生和Veto夫人,因为他们在1791年滥用权力否决了立宪会议通过的许多法令。

mirandize(向疑犯宣读其权利):因警察未宣读权利而逃脱制裁的米兰达

1963年,一名名叫米兰达(Ernesto A. Miranda)的美国男子因涉嫌绑架和强奸妇女而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两小时后,米兰达认罪,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然而,米兰达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因为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这份供词是无效的。虽然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但米兰达上诉至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票数推翻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在在裁决中向警察系统重申了审讯疑犯的规则,即必须提前告知他所享有的权利。从此以后,我们在电影中常常能够看到警察在逮捕疑犯时大声向其宣读权利的场景。这种做法就被称为mirandize,来自米兰达的姓氏。

mirandize:[mi'rændaiz] v.向疑犯宣读其权利,告知疑犯有权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