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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ocate(提倡者):罗马法律中的出庭律师

英语单词advocate原本是一个罗马法律中的专业术语,指在法庭上为人辩护的人,即现在所谓的“律师”。它来自拉丁文advocatus,是advocare的过去式的名词形式,而后者由ad(to)+vocare(=call,呼吁,单词voice的词源)构成,本意是指“(为某人)在法庭上呼吁”。肯为某人在法庭上呼吁,自然就是支持某人了。因此,该词后来引申出支持(人)、提倡(者)的意思。

由于英国法律受罗马法影响较小,因此在英语中,advocate一般表示“支持者或提倡者”,而用barrister来表示律师。仅当专指遵循罗马法的国家或地区(如苏格兰)或一些特别法庭中的“律师”,才用advocate一词表示。

advocate:['ædvəkeɪt] n.提倡者,支持者,律师vt.提倡,支持,拥护

该词的英语词源请访问趣词词源英文版:advocate 词源,advocate 含义。

tribunal:特别法庭,裁判所

来自 tribune,审判台,-al,名词后缀。引申词义特别法庭,裁判所等。